房租中介佣金合同模板(含票据中介服务条款)
房屋租赁中介佣金合同
合同编号:_
甲方(出租方/承租方):
身份证号/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联系方式:_
乙方(中介方):
营业执照号:
联系方式:_
鉴于甲方有房屋租赁居间需求,乙方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,双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,经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第一条 居间服务内容
1.1 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,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
1.2 房屋坐落:,面积:平方米,租金:_元/月。
1.3 乙方应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及出租方/承租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,并如实向甲方报告与订立租赁合同有关的事项。
第二条 佣金标准与支付方式
2.1 佣金标准:按房屋月租金的%计收(常见标准为一个月租金的50%–100%,由双方约定),即人民币元。
2.2 支付时间:甲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/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佣金。
2.3 支付方式: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(户名:;账号:;开户行:)。
2.4 乙方收款后应在_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。
第三条 票据服务专项约定
3.1 乙方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方,就佣金及代收代付费用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。甲方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,乙方不得拒绝或延迟开具。
3.2 乙方不得以“票据中介”名义向甲方提供虚开发票、买卖发票、伪造票据等违法违规服务。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。
3.3 如甲方通过第三方票据中介机构处理与本合同相关的票据贴现、承兑等融资事项,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,乙方不参与、不担保该等票据流转行为。
3.4 双方确认:本合同中“票据”仅指乙方就中介服务费依法开具的发票,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、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的中介撮合服务;如甲方另有票据融资需求,须另行签订独立协议并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及相关监管规定。
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
4.1 甲方应如实提供房屋及身份信息,配合乙方开展居间活动。
4.2 乙方应勤勉尽责,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;违反此义务损害甲方利益的,不得请求支付佣金并应承担赔偿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二条)。
4.3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,绕开乙方直接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,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(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五条)。
4.4 居间活动未促成的,乙方不得请求支付佣金,但可请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居间活动费用,以_元为限。
第五条 违约责任
5.1 甲方逾期支付佣金的,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_%支付违约金。
5.2 任何一方违反第三条票据约定的,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条 争议解决
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/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七条 其他
7.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盖章)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7.2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甲方(签字/盖章): 日期:
乙方(签字/盖章): 日期:
【使用提示】本模板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佣金比例、违约金标准、争议解决方式须结合实际协商确定;涉及票据开具与流转的,应严格遵守《发票管理办法》《票据法》等规定,切勿通过“票据中介”从事虚开、买卖发票等违法行为,否则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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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7 03:22:44